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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货运代理航空货运代理实务-理货与仓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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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次数:33378 来源:中华物流网 2013/8/11 14:59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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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空货运公司自航空公司接货后,即短途驳运进自己的监管仓库,组织理货及仓储。
1)理货的主要内容(P147)
【条款解读】
根据《华沙公约》第26条:“除非有相反的证据,如果收货人在收受货物时没有异议,就被认为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,并和运输凭证相符。”此规定对收货人不利。
后《海牙议定书》(即《华沙公约》修正本)中第15条有规定:“关于损坏事件,收货人应于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……最迟应在收到货物后14天内提出。”
2)仓储注意事项(P148)
货物保管根据不同货种的实际需要进行保管。
必须注意:上述货物的仓储,不论是在航空公司货站、机场货站,还是在航空货运代理的仓库,都是海关的监管仓库。
(4)理单与到货通知(P148)
1)理单。
1、集中托运,总运单项下拆单。
2、分类理单、编号。
3、编配各类单证。
2)到货通知。
1、发出到货通知及时性要求。
2、到货通知的内容
(5)制单与报验报关
1)进口报验
需要做商检的货物需向商检局申报,查验合格后商检局将出具证明文件,由报关行或者货主/货代交入海关,再进行进口报关海关程序。
2)进口报关
1、制单、报关、运输的形式。
2、进口制单。
制单指按海关要求,依据运单、发票、装箱单及证明货物合法进口的有关批准文件,制作“进口货物报关单”。
货物代理公司制单时一般程序为:
①长期协作的货主单位,有进口批文,证明手册等存放于货运代理处的,货物到达;发出到货通知后,即可制单、报关,通知货主运输或代办运输;
②部分进口货,因货主单位(或经营单位)缺少有关批文、证明的,可于理单、审单后,列明内容,向货主单位催寄有关批文、证明,亦可将运单及随机寄来单证、提货单以快递形式寄货主单位,由其备齐有关批文,证明后再决定制单,报关事宜;
③无需批文和证明的,可即行制单、报关,通知货主提货或代办运输;
④部分货主要求异地清关时,在符合海关规定的情况下,制作《转关运输申报单》办理转关手续。报关单上需由报关人填报的项目有:进口口岸、收货单位、经营单位、合同号、批准机关及文号、外汇来源、进口日期、提单或运单号、运杂费、件数、毛重、海关统计商品编号、货品规格及货号、数量、成交价格、价格条件、货币名称、申报单位、申报日期等,转关运输申报单内容少于报关单,亦需按要求详细填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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