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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有关海关稽查的详细介绍
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33401 来源:中华物流网  2005/9/26 10:21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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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进出口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及其它法规规定设置、编制会计帐簿、会计凭证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,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,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;同时,应按法律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帐簿、会计凭证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,按海关稽查期限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。

*海关稽查期限为:

  1、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;

  2、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,或自复运出境/转为正式进口起3年内;

  3、其它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。

二、办事依据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》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》

三、办事机构

  上海海关调查局

  上海海关各区、县所在地海关

四、办事准备

  1、按照下列规定的海关稽查期限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。

(1)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;

(2)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,或自复运出境/转为正式进口起3年内;

(3)其它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。

  2、根据海关要求,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、销售、加工、使用、损耗、库存情况的书面资料和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等会计报表。

  3、配合海关稽查,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表应当到场,如实反映情况,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。

  4、在海关复制的帐簿、单证以及海关出具的有关单证文书上签字、盖章。

  5、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海关。逾期末提交的,视为无意见。

五、办事机构义务

  1、实施稽查前制发《海关稽查通知书》,通知被稽查人(径行稽查除外)。

  2、应组成不少于2人的稽查组,并向被稽查人出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》。

  3、稽查报告征求被稽查人意见。

  4、作出《海关稽查结论》并送达被稽查人(需复查的除外)。

六、办事程序

* 通知

  海关决定对企业实施稽查时,提前3日将《海关稽查通知书》送达企业,企业收到通知书后应及时与海关联系,并按通知中的稽查范围准备相应帐册、业务单证及有关资料。

  当企业有重大违法嫌疑,企业的会计帐簿、会计凭证、会计报表、会计电算化资料、报关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进出口货物可能被擅自转移或毁弃,以及特殊情况海关认为有必要时,海关可不事先通知企业而径行稽查。径行稽查时海关将《海关稽查通知书》当面送达企业。

* 实施

  海关实施稽查时,企业应配合海关稽查工作,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到场,如实反映情况,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。

  此阶段,海关稽查人员查阅、复制企业的帐簿、单证等有关资料。企业应按海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,协助清点、复制,并在复印件上签字、盖章。 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,可对企业有关人员制作《询问笔录》,企业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海关工作人员的提问,询问结束后在《询问笔录》上签字(盖章)。

  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,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进出口货物存放场所进行检查。检查时,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到场,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场所、搬移货物,开启、重封货物的包装。检查结束后,企业应在海关工作人员填写的《检查记录》上签字(盖章)。

  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,可对企业的帐簿、单证等有关资料实施封存。封存时海关出具《封存通知书》,并对帐簿、单证等有关资料加贴海关专用封志。企业在对封存物清点后应当在《封存通知书》所附清单上签字(盖章)。

* 报告

  海关稽查人员根据稽查情况撰写稽查报告,并征求企业意见。

  企业收到稽查报告后,应在7日内向稽查组提出书面意见,逾期未提交的,视为无意见。

* 结论

  海关在收到企业反馈的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《海关稽查结论》,并送达企业。稽查结束。 海关在稽查中发现企业有走私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嫌疑的,移交海关调查部门立案调查。

七、办事时限

  实施稽查3日前制发《海关稽查通知书》,通知被稽查人(径行稽查除外)。

  被稽查人反馈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《海关稽查结论》并送达被稽查人(需复查的除外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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